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使高等學校黨總支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黨總支在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我省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總支部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産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保證高等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黨總支部是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的中間環節,是所在單位的政治核心,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以及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起保證保證監督作用。
第二章 黨總支部的設置
第四條 黨員50人以上的系處級單位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不足50人的系處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準,也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學校的機關、後勤、校辦産業和離退休幹部、教師等,可根據工作性質和便于管理等實際情況,成立若幹個黨總支部。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
第五條 黨員100人以上的系處級單位(或學院、分院),根據工作需要,經高校工委批準,可以設立黨委(其職責與黨總支部相同);系處級單位的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接受校黨委領導,任期四年。
第六條 黨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或7人組成,設專兼職書記、副書記2至3人,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檢查委員、青年委員各1人,根據工作需要還可設統戰委員、保密保衛委員等。委員較少的總支部委員會,一名委員可兼管數名委員的工作。規模較大、黨員較多的單位可設專職黨務幹事(或秘書)1人。教學單位的黨總支部至少要有一名專職書記或副書記;黨員系主任也可兼任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兼職的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用于黨務工作的時間,一般不應少于整個工作時間的二分之一。黨政、後勤部門的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一般由部門負責同志擔任,也可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情況設專職書記或副書記。
第三章 黨總支部的主要職責
第七條 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第八條 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的工作。
第九條 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黨員和群衆的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條 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貫徹黨的統戰工作方針和知識分子政策,抓好黨對本單位統戰對象及知識分子的工作。
第十一條 系黨總支部參與讨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同系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監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參與讨論決定本單位師生員工在調動、出國、晉升、獎懲、職稱評聘、畢業等方面的工作,并負責政治審查。
第四章 黨總支部黨員大會
第十二條 黨總支部黨員大會和由它選舉産生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是黨總支部的領導機關。
第十三條 黨總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傳達、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指示。
2.定期聽取和讨論通過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對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3.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讨論罷免、撤換不稱職的總支部委員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4.讨論、決定上級黨組織布置和總支部委員會提交的其他重要問題,讨論、修改總支部委員會的某些決議。
第十四條 黨總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總支部委員會負責處理總支部的日常工作,對總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檢查。總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定,總支部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如發現總支部黨員大會的決定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方針、政策或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時,總支部委員會可重新召開總支部黨員大會讨論決定或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總支部委員會不得把意見強加給總支部黨員大會或置于總支部黨員大會之上。
第十五條 黨總支部委員會由總支部大會選舉産生。總支部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總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學校黨委批準。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應報學校黨委批準。延長任期或提前換屆一般不超過半年。總支部委員在任期内出缺,應及時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黨總支部負責人。黨總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時召開,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宜推遲召開。
第五章 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和委員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的職責是:
1.在黨總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負責召集總支部委員會和總支部黨員大會,主持總支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傳達、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按時向總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3.提出總支部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督促總支部委員和所屬各黨支部的工作、檢查總支部和所屬各黨支部工作計劃、決定和上級決議的執行情況。
4.負責本單位的幹部工作,做好本單位幹部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
5.深入實際,聯系群衆,經常聽取黨員、群衆的批評和建議,關心黨員、群衆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參與本單位重要問題的研究,積極支持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協調本單位黨、政、群和民主黨派等方面的關系。
7.搞好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總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第十七條 黨總支部副書記的職責是協助書記開展工作,書記不在或出缺時,受書記或上級組織委托代理書記工作。教學單位的黨總支部專職副書記,還要在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和本單位黨總支部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學生中黨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根據學校黨委及黨委學生工作部和本單位黨總支部的工作安排,結合學生工作實際,制訂本單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對學生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3.組織班主任、輔導員做好學生工作,并定期向黨總支部和黨委學生工作部彙報。
4.配合黨委組織部,對學生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建立學生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做好在學生中發展黨員及黨員教育工作。
5.指導團總支部、學生會開展工作。
6.組織學生開展争創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活動。
7.做好新生入學教育、畢業分配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學生分配工作。
8.開展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學生思想狀況,提出實施意見,并及時向黨委學生工作部和黨總支部彙報。
第十八條 組織委員的職責是:
1.了解、掌握黨支部的組織狀況,提出黨支部組織生活安排和黨支部劃分、調整的意見,檢查、督促黨支部過好組織生活。
2.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狀況,會同宣傳委員、紀檢委員抓好黨員教育,關心黨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情況,提出總支部發展黨員的工作計劃,督促各支部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和預備黨員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工作,辦理接收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和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有關手續。
4.負責總支部委員會、總支部黨員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有關文書工作,收繳黨費,接轉黨員組織關系,抓好流動黨員的管理。
5.組織開展“創先争優”活動,搜集、整理黨員和支部的模範事迹,向總支部委員會提出表揚、獎勵黨員和支部的建議。
6.不設保密保衛委員的總支部,一般還應兼管總支部的保密保衛工作。
第十九條 宣傳織委員的職責是:
1.提出政治理論學習計劃,組織黨員、群衆學習,檢查學習情況,總結推廣學習經驗。
2.了解、掌握師生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提出宣傳教育意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協助總支部書記抓好黨課教育,指導方針群衆性的讀書、讀報和談心活動,負責分發和管理黨報、黨刊及黨員讀物。
4.加強與同級工、青、學和民主黨派組織的聯系,指導、協助他們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大力宣傳和表揚先進思想和先進事迹,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娛活動。
6.不設青年委員、統戰委員的總支部,一般還應兼管總支部的青年、統戰工作。
第二十條 紀律檢查委員的職責是:
1.了解、掌握黨員在遵守黨紀國法方面的情況,提出黨風黨紀教育意見,組織黨員學習黨規黨紀和有關法律。
2.受理并向上級黨組織轉達群衆對黨員的檢舉、揭發、控告,受理、轉達黨員的控告、申訴,協助上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部門做好本單位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3.考察、了解受處分黨員改正錯誤的情況,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青年委員的職責是:
1.密切聯系本單位的青年群衆,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做好他們的思想教育工作。
2.指導同級共青團、學生會等青年組織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青年特點,開展各種健康向上的活動,支持共青團、學生會等青年組織搞好自身建設,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
第六章 黨總支部的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中心組學習制度。黨總支部要建立健全中心學習小組的學習制度。學習可采取小集中的辦法或舉辦短期讀書班形式進行,學習時間每年不少于半個月。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并選讀一些馬克思主義理論著作和有關書籍,弄懂一些重大理論問題,不斷提高思想理論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會議制度。總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研究讨論總支部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和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以及需要總支部委員會研究讨論的其它重要工作和問題。
第二十四條 集體領導制度。黨總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均須由總支部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對集體作出的決議,每個委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要發揚民主,善于集中委員的意見,帶頭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不擅自決定重要問題。總支部委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獨立負責地完成分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黨的組織生活及黨員教育管理制度。黨總支部要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要督促所屬各黨支部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通過黨課和其他各種形式,加強對黨員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黨性、黨風、黨紀以及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使黨員增強黨的觀念,保持共産主義的純潔性,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和戰鬥力。
第二十六條 報告、請示工作制度。黨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每半年必須向黨總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一次,接受上級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總支部委員會改選時,黨總支書記應向總支部黨員大會作一次全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民主生活制度。黨總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事先征求黨内外群衆對總支部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意見,确定會議主題,做好充分準備;總支部委員在民主生活會上要聯系自身的思想、學習、工作實際,認真檢查,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總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衆通報。總支部委員除參加總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外,還要參加其所在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八條 聯系群衆制度。黨總支部委員會要密切聯系群衆,通過定期召開群衆座談會、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個别征求意見等形式,及時了解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建議,了解和幫助解決群衆關心的實際問題,做群衆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寬黨同人民群衆聯系的渠道,密切黨群、幹群關系。
第二十九條 廉政建設制度。要結合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等工作,認真檢查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黨内和民主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認真地進行整改,并将檢查、整改情況向總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條 民主評議制度。黨總支部應按上級黨組織的統一部署,組織對黨員思想、工作、學習、作風和模範作用的評議。做好評選優秀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等工作。黨總支部還要結合每年總支部委員會的年終民主生活會。進行民主評議主要領導幹部的工作,黨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應認真總結自己一年的學習、思想和工作,向總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黨員的評議和測評。通過評議,進一步搞好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提高班子成員素質。
第七章 黨總支部與行政、群衆組織和民主黨派的關系
第三十一條 黨總支部要參與本單位行政重要問題的讨論和決策,積極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内充分行使職權,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力戒包攬行政事務。行政主要負責人,要支持黨總支部的工作,定期向黨總支部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黨總支部和廣大黨員、群衆的監督。黨員行政主要負責人一般應作為總支部委員候選人,當選後參與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黨總支部領導同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定期讨論、研究他們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他們搞好自身領導班子建設,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團結教育廣大群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 黨總支部要關心本單位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著名人士的工作、學生和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團結他們共同完成本單位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的黨總支部(含高等學校所轄的基層黨委、直屬支部等)。成人高等學校的基層黨總支部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中共湖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