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使高等學校黨支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黨支部在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我省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支部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産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保證高等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黨支部是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的全部工作的基礎,是黨直接聯系師生員工的橋梁和紐帶,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以及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二章 黨支部的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根據黨員人數和便于開展活動,發揮作用的原則設置,一般由黨支部或學校所轄單位黨委提出,學校黨委審批。教師黨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設置或研究室設置;學生黨支部按系、科或年級設置,黨員人數較多的可按班設置;機關、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
第五條 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單位,一般應成立黨支部、不足3名的,可與業務相近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為執行某項任務,時間在半年以上,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臨時性單位,可建立臨時黨支部。臨時黨支部在執行任務結束後即行撤銷。
第六條 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可設若幹黨小組。黨小組是黨支部的組成部分,不是黨的一級組織。
第三章 黨支部的主要職責
第七條 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2.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向黨員布置做群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務,并檢查執行情況。
3.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
4.經常聽取黨員和群衆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條 教研室黨支部還要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特點,教育黨員、群衆增強教書育人的政治責任心,搞好教學工作;鼓勵和支持黨員、群衆刻苦鑽研業務,勇攀科學高峰;注重青年教師的培養,做好在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工作;團結全體教職員工,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經常與教研室主任溝通情況,對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努力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任務。
第九條 學生黨支部要根據當代大學生的特點,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情緒,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積極分子隊伍,按照黨章标準發展新黨員,逐步建立一支以學生黨員為核心的骨幹隊伍;指導、支持同級共青團、學生會、班委會開展工作,發揮學生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影響,帶動廣大學生努力成為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黨支部大會
第 十 條 黨支部大會和由它選舉産生的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的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支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1.學習、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指示。
2.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3.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讨論罷免、撤換不稱職的支部委員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決議)的代表。
4.讨論接受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評選優秀黨員,讨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理意見以及支部委員會提交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 黨支部大會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時召開。要支部大會閉會期間,支部委員會負責處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對支部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檢查。支部大會作出的決定,支部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如發現支部大會的決定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時,支部委員會可重新召開支部大會讨論決定或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支部委員會不能把意見強加給支部大會或置于支部大會之上。
第十三條 黨員7名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或5人組成,設書記(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名)、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檢查委員、青年委員。黨員較少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隻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名。
第十四條 黨支部大會應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推選那些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廉潔奉公,熱愛黨的工作,密切聯系群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黨員擔任支部委員,特别要選好支部書記。黨支部書記應由黨性強、政治業務素質好、作風正派、工作負責、聯系群衆、有奉獻精神、有一定黨務工作經驗和組織能力的黨員擔任。新擔任黨支部書記的要參加必要的培訓。
第十五條 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均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其中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在選舉前須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黨支部負責人。
第十六條 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 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應報上一級黨組織批準。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過半年。支部委員在任期内出缺,應及時補選。
第五章 黨支部書記和委員的主要職責
第十七條 黨支部書記的主要職責是:
1.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主持支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傳達、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召集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大會,提出支部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督促支部委員的工作。
3.檢查支部工作計劃、決議的執行情況,經常聽取黨員、群衆的批評和建議,按時向支部委員會、支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4.深入實際,深入群衆,掌握黨員、群衆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經常與支部委員和同級行政負責人保持聯系,交流情況,商量工作,協調本單位内部黨、政、工、團、學等方面關系。
6.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抓好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期召開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增強支中委員會的團結,充分發揮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書記不在或出缺時,受書記或上級組織委托領導作用。
第十八條 組織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了解、掌握黨支部的組織狀況,提出支部組織生活安排和黨小組劃分、調整的意見,檢查、督促黨小組過好組織生活。
2.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狀況,會同宣傳委員、紀檢委員抓好黨員的教育,關心黨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情況,提出發展黨員意見,負責要求入黨積極分子和預備黨員的轉正和對黨員進行組織自理的有關手續。
4.加強對黨員的管理,負責支部委員會、支部大會的會議記錄和黨組織、黨員統計、黨員鑒定、登記和民主評議黨員等文書工作,收繳黨費,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5.組織開展“創先争優”活動,搜集、整理黨員的模範事迹,向支部委員會提出表揚、獎勵黨員的建議。
6.兼管支部的保衛、保密工作。
第十九條 宣傳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黨員、群衆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學習黨章、黨的曆史和黨的基本知識,提出學習計劃,檢查學習情況,總結推廣學習經驗。
2.了解、掌握黨内上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提出支部宣傳教育意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協助支部書記抓好黨課教育,指導群衆性的讀書、讀報和談心活動,負責分發和管理黨報、黨刊和黨員讀物。
4.加強與同級工、青、學等組織的聯系,指導、協助他們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掌握好宣傳陣地,做好宣傳鼓動工作,大力宣傳和表揚先進思想和先進事迹,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娛體育活動。
6.兼管支部的統戰工作。
第二十條 紀律檢查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了解、掌握黨員在遵守黨紀國法方面的情況,提出黨風黨紀教育的意見,組織黨員學習黨規黨紀和有關法律。
2.受理并向上級黨組織轉達群衆對黨員的檢舉、揭發、控告,受理、轉達黨員的控告、申訴、協助上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部門做好本單位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
3.考察、了解受處分黨員改正錯誤的情況,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青年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密切聯系本單位的青年群衆,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指導同級共青團、學生會(班委會)等青年組織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青年特點,開展各種健康向上的活動。
3.支持共青團、學生會(班委會)等青年組織搞好自身建設,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
第二十二條 黨小組長一般由支部委員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黨支部要求,組織好黨員的學習,貫徹執行支部的決議。
2.按時召集黨小組會,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3.組織黨員做好群衆工作,及時反映群衆的情緒和要求。
4.聽取、收集黨員的思想、工作彙報,及時向支部委員會反映情況,做好黨員的思想工作。
5.按時收繳黨費。
第六章 黨支部的制度建設
第二十三條 黨員組織生活制度。黨員組織生活一般以黨小組為單位(黨員人數較少的以支部為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組織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或黨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進行安排,注意生動活潑,講求實效。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情況應嚴格考勤,定期公布。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或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黨員,要按黨章和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黨課制度。上黨課每學期至少一次,主要是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國内外政治、經濟形勢宣傳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等。黨課一般由上級黨組織安排,人數較多的支部也可自行組織,參加人員除全體黨員外,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
第二十五條 民主生活會制度。黨支部或黨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民主生活會要聯系自身的思想、學習、工作實際,認真作好準備,切實解決問題。支部委員除參加黨支部或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外,還要參加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六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黨支部每年組織一次對黨員思想、工作、學習、作風和模範作用的評議,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評選優秀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集體領導制度。黨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支部書記要發揚民主,善于集中委員的意見,帶頭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不得擅自決定重要問題。支部委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獨立負責地完成所分擔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黨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高校工委和上級黨組織關于黨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各項工作目标的順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黨支部應對全年目标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做好支部自檢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創先争優”活動制度。認真抓好“創建先進黨支部、争當優秀黨員”的活動,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評選,針對薄環節采取整改措施,及時表揚先進,做好表彰優秀黨員的推薦工作。
第三十條 聯系群衆制度。通過群衆座談會、談心活動、個别征求意見等形式,保持同群衆的密切聯系。每個支部委員和黨員都應聯系一個點、或一名以上的群衆或入黨積極分子,及時了解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建議,幫助群衆解決實際問題,做群衆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會或支部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第 黨風黨紀檢查制度。按照上級黨組織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黨峥黨紀和廉政建設檢查。結合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并将檢查、整改情況向支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二條 請示、報告制度。支部委員會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支部委員會改選時,支部負責人應向支部大會作一次全面的工作報告。
第七章 黨支部與行政、群衆組織的關系
第三十三條 黨支部應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支部書記參與讨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問題,支持行政負責人的工作。行政負責人應支持黨支部的工作;是黨員的還要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黨支部和黨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黨支部領導同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班委會)等群衆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定期讨論、研究和解決他們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團結教育廣大群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的基層黨支部。成人高等學校的基層黨支部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