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确保發展黨員工作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關于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試行公示制審查制責任追究制的意見》結合我系發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發展黨員公示制的公示對象,是經所在支部黨員大會讨論通過,決定吸收為預備黨員的教職工和學生。公示對象在上級黨組織審批之前,由黨總支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7天。
第三條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别、年齡、文化程度、所在單位(教研室或班級)、申請入黨時間、支部大會讨論時間等。
第四條公示範圍與方式,在本系公示窗以書面張貼方式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
第五條公示期間,廣大師生員工可以向系黨總支、各黨支部或學校有關部門如實反映公示對象的思想品質、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情況、生活作風、遵紀守法等情況。院黨組織應設立意見箱,同時公布電話,指定專人受理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所反映的意見。
第六條公示期間沒有反映出問題的,公示期滿後,黨組織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對反映出的問題,系黨總支和黨支部應指派專人調查核實,并聽取公示對象的說明和申辯,然後根據調查情況讨論是否批準公示對象入黨。對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經查實後,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黨組織要将公示結果及時向公示對象反饋,教育公示對象正确對待公示結果,自覺接受群衆監督。對雖有缺點,但不影響入黨的,黨組織要幫助他們盡快改正這些缺點和不足。對經公示發現确不具備入黨條件的,黨組織也要與他們談心,做好引導教育工作,使其擺脫思想包袱,進一步加強黨性修養,争取早日加入黨組織。
第八條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的對象,是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黨總支、黨支部和個人。
第九條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黨組織不指派專人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的,對公示所反映問題不調查核實的,不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審查支部發展的程序是否規範即讨論審批的,不召開委員會讨論而由少數人碰頭或個别征求意見後審批的,或有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序的,所審批黨員一律無效,并追究黨組織書記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黨支部對申請入黨人不指定聯系培養人,不對申請入黨人進行嚴格審查的,不召開支部大會讨論而由個别人決定的,或召開黨員大會而不表決的,以及有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序的,所發展的預備黨員一律無效,并追究黨支部書記、組織委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入黨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工作經曆、學習情況,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備入黨條件。對條件比較成熟的,入黨介紹人要向其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在支部大會讨論後,要指導被介紹人認真填寫《入黨志願書》,負責地填寫介紹人意見。在支部大會上,要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被批準為預備黨員後,要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和幫助。如果失察失誤,讓不符合條件的人吸收入黨,或讓不符合條件的預備黨員按期轉正的,要追究介紹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受黨組織指派,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對公示所反映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失察失誤或調查失實的,要追究其責任。有關人員不遵守保密紀律,客觀上為公示對象提供打擊報複舉報人條件,或不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公示情況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追究有關組織或個人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責任,除黨章和其他黨内規章所列黨紀處分種類外,還可視情節輕重采取口頭批評、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其它處理方式。